资讯速递:关于国自然基金项目的“结余资金”,这些政策一定要注意!
我们来看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结余经费政策都有哪些。
近期,关于结余经费的相关政策引起很多科研人员的关注,尤其是结余经费满二年的如何退回的问题引发了讨论。在2014年国发11号文明确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结余资金可统筹安排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今天我们来看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结余经费政策都有哪些。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关于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如下:
1.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会同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资金支出合法、有效。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2. 对于结题时资金结余50%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做出情况说明,经依托单位审批同意后与项目决算表一并提交。对无充分理由导致结余资金过多的项目不予结题。
3. 依托单位按照《关于收回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20〕87号)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17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于2021年1月15日-4月15日(16时以前)期间提交电子材料,并打印纸质材料加盖依托单位公章(一式一份,应保证纸质材料与电子版内容一致),于4月15日前直接送达或邮寄至材料接收组。采取邮寄方式的,请在截止时间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快递方式寄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7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在2018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工作要求
所有依托单位均应完成填报工作。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清理收回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本单位所有的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纳入清理范围。依托单位要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相关资金进行催缴。依托单位要积极组织协调,按时、准确、真实、全面报送数据,及时足额上缴结余资金。
三、工作步骤
1.依托单位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
2.2021年1月15日—4月15日,依托单位登陆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网址:https://isisn.nsfc.gov.cn/)在线填报“2017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应退结余情况表”,见附件),同时报送一份纸质版(需加盖依托单位公章)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3.“应退结余情况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2021年4月15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寄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结余资金退回”。
4.2021年1月15日—4月30日,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及时足额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5.结余资金退回收款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户账号:75080188000094627,开户银行行号:303100000135。同时在附言上注明“结余资金退回”。
四、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依托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2.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给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合并申报并上缴。
3.有2017年度结题项目但已合并注销的依托单位,其结余资金由合并后的依托单位退回。
4.依托单位办理退款时,禁止通过个人账户或下级单位完成退款。
5.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汇总成一笔退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避免出现多次分笔退款情况。
6.依托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系统在线填报、点击提交、下载打印、邮寄报送等操作,不应直接下载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填报邮寄。
7.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8.“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9.依托单位以本通知和银行回单作为退款和账务处理的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再出具单独的收款通知。
10.依托单位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资金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多退的,不予返还;对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将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如下:
1.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
(1)课题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
(2)课题资金评议得分为80分及以下的。
(3)课题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
(4)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项目下所有课题结余由专业机构收回。
2. 对于需上交的课题专项资金结余,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收缴课题承担单位的结余,并汇总后上交专业机构。结余资金上交应在项目牵头单位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完成。
3. 留用的结余由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在2年内(自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上交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使用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经费需求,财政部按规定审核下达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工作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相应使用单位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经费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六条 项目(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批复,牵头组织单位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将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对于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成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